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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國纖維製品質量監管政策分析

  《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經由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並將於3月31日開始實施。新《辦法》填補了目前國內紡織品,特別是學生服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是纖維製品質量監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驟,是加強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的質量監管,實現纖維——纖維製品「全鏈條監管」法制化的重要措施。新《辦法》是在《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新舊《辦法》之間到底有何區別與聯繫?新《辦法》主要解決了哪些問題?確立了哪些制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辦法》,本報特對新《辦法》進行全方位解讀,以饗讀者。

2016年我國纖維製品質量監管政策分析

  兩字之差 蘊含「全鏈條監管」思路

  自2006年頒布實施的《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在確保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明確了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及地方各級專業纖檢機構承擔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管的職能分工,通過原料把關、監督檢查、重點區域場所整治、質量誠信、集團購買質量監控等具體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體系,打擊了制售「黑心棉」的違法行為,保護了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那為什麼還要對原有的舊《辦法》進行修訂呢?

  近年來,各地有關「毒校服」的新聞報導一次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學生問題無小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先後多次對加強校園紡織品、紡織品服裝質量監管工作提交提案議案。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從國家層面系統構建校服治理體系。與舊《辦法》相比,修訂的新《辦法》首次以規章的形式,對學生服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手段進行固化,填補了學生服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

  據相關統計資料,我國每年平均生產紡織服裝約250億件,2014年總產值達60000億元以上,占國家GDP的10%以上。紡織面料是紡織產品的基礎,為了從源頭上抓紡織產品的質量監管,修訂的新《辦法》還將紡織面料納入到監管範圍,有望實現從源頭保證我國紡織服裝的質量,提升國際競爭力。

  2016-2021年中國纖維製品產業運行態勢及投資戰略研究報告顯示,從「絮用纖維製品」到「纖維製品」,名稱上的兩字之差體現了更加全面的「全鏈條監管」思路。紡織面料、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屬於纖維——纖維產品鏈條的不同節點,在監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開展纖維——纖維產品的「全鏈條監管」,是不同纖維產品內在屬性的需要,也是質檢部門內部職能調整和優化的需要。實行「全鏈條監管」後,質檢部門內部按照「各有側重」「發揮特長」的原則進行職能調整,中纖局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質檢總局監督司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兩種方式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監管效果會大幅提高。

  同時,修訂的新《辦法》將調整範圍從絮用纖維製品擴大為纖維製品,增加學生服和紡織面料,也有利於地方纖檢機構完善行政職能,落實質檢總局領導提出的「機構穩定,隊伍穩定」要求。

  可以說,新《辦法》與舊《辦法》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方面是一脈相承,但新《辦法》卻擁有更大的監管外延。把學生服和紡織面料單獨拿出來是為了強化紡織面料的監管,是國民「衣」之根本,打牢紡織品質量的「根基」。

  修訂過程 自始至終遵循七大原則

  2015年1月,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提出:「要積極協調、推動《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修訂工作,把校服和紡織面料的質量監督加進去,形成全鏈條的監管格局。」同年2月,中纖局牽頭成立專門的立法小組。一年來,立法小組多次組織地方省級專業纖檢機構法制執法骨幹、專家就規章修訂的內容進行研究、徵求意見。12月底,修訂的新《辦法》形成最終稿。

  從始至終,修訂過程遵循了7大原則,確保修訂的新《辦法》能更好地發揮加強三大類纖維製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特殊消費群體人身健康安全的作用。

  原則一:總結經驗,穩步推進。新《辦法》結合近些年絮用纖維製品監管建立和實施的一些制度、措施,吸收了「黑心棉」打假的經驗,將絮用纖維製品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行到學生服、紡織面料,並根據學生服、紡織面料的不同產品特性,制定了一些相應的質量監管措施。

  原則二:關注熱點,強化基礎。學生服、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關係民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新《辦法》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學生服納入到了監管範圍,體現了「質檢為民」的精神。另外,紡織面料是紡織品服裝最終質量的決定因素,強化對紡織面料的監管,突出基礎作用,能夠從源頭上保證質量安全,為保障我國紡織品服裝發揮作用。

  原則三:原料入手,源頭監管。加強原料監管是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不同於一般工業產品質量監管的特點。針對絮用纖維製品,重點抓填充物;針對學生服,重點抓面料;針對紡織面料,主要抓染料、整理劑等,同時把抓好纖維質量貫穿始終,實現對纖維製品的源頭監管。

  原則四:依法履職,法治質檢。專業纖檢機構作為質檢系統質量監督隊伍的組成部分,新《辦法》以規章的形式,對質檢系統內部職能進行調整,明確專業纖檢機構對纖維製品的日常監督檢查等職權,實現專業纖檢機構開展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質量監管工作「有法可依」的問題,體現「法治質檢」。

  原則五:順應改革,提升質量。新《辦法》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原則,推動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企業質量的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將質量提升轉化為自覺行動,引導生產企業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

  原則六:一般要求,兼顧特殊。新《辦法》的質量義務規定中,對3類產品共性的質量義務要求進行了統一規定,又根據3類產品的特性,單獨設條,體現不同的監管要求,以多項制度保障監管效果。在法律責任中,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生產、銷售、經營性服務及公益活動中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處罰。

  原則七:放管結合,創新監管方式。新《辦法》取消了《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絮用纖維製品生產者應當具備的質量保證條件,體現簡政放權理念。在質量義務中,通過規範原輔材料質量要求、標註標識要求、檢查驗收記錄、雙送檢制度等方式體現事中、事後監管。在質量監督中,規定了纖維製品的重點區域制度,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開展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提升活動,是監管方式的創新。

  致力解決 四大現實監管難題

  修訂的新《辦法》共五章四十二條,在舊《辦法》條文不變的基礎上,新增了學生服和紡織面料的監管,兼顧了3個纖維製品監管的共性問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質量義務,第三章質量監督,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總則部分對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監督管理體制、企業主體責任、質量誠信制度進行了規定;質量義務中,根據產品的不同特性和企業的質量義務,提煉出共性條款,並對部分產品提出特別要求;質量監督部分,確立了集團購買質量監控制度、質量誠信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區域制度,並對纖維質量監督機構的現場檢查職權、監督責任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機構相關義務等進行規定;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罰則;附則部分對修訂《辦法》中出現的名詞進行了解釋。

  新《辦法》主要致力於解決四大監管難題:

  一是保證質量安全。目前纖維製品存在甲醛超標、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屬超標等嚴重威脅消費者健康安全的質量問題。修訂的新《辦法》中,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公益活動中使用者的質量義務。通過引導生產者改善生產條件、建立原輔材料進貨驗收記錄等,推動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

  二是防止質量欺詐。纖維成分及含量反映產品的內在特徵和價格因素。市場上存在一些不法生產者、銷售者利用消費者缺乏鑑別知識的短板,採用欺詐手段,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修訂的新《辦法》對絮用纖維製品、學生服、紡織面料的標識內容提出具體要求,並規定了法律責任,對纖維製品的質量欺詐行為進行打擊。

  三是整治標識亂象。產品標識是產品的「身份證」,代表了產品各項指標的真實情況,也是消費者了解並最終是否購買的根本依據,更是向消費者給出的莊嚴承諾。修訂的新《辦法》突出纖維製品標識的相關規定,發揮法律的引領和規範作用,提高纖維製品標識的規範化。

  四是加大生產過程的監管力度。修訂的新《辦法》通過建立監督檢查、重點區域產品質量提升、質量誠信、集團購買質量監控等多項制度,服務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從服務纖維製品產業發展的立場,發揮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生產過程的影響力,發揮質量技術基礎引領作用,提升纖維製品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纖維製品質量的提高,促進纖維製品產業結構調整。

  七大制度 形成監管新格局

  縱觀整個新《辦法》,建立科學、合理和完善的制度始終貫穿其中。新《辦法》確立的制度有7項:

  一是集團購買質量監控制度。集團購買質量監控制度是遏制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流入校園、賓館飯店、醫院、賑災救濟等集團購買單位的有效措施,是通過市場選擇倒逼企業做好產品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做好學生服質量監管的有力措施。修訂的新《辦法》規定: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同時,修訂的新《辦法》還明確要求學生服須經「雙送檢」檢驗合格後,方可提供給學生使用。

  二是質量誠信制度。修訂的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質量誠信建設制度。結合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相關要求,一是通過生產企業質量檔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二是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並公開;三是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動態監管。

  三是重點區域綜合整治和質量提升制度。修訂的新《辦法》結合監管實際,一是規定對纖維製品制售相對集中地區,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通過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開展重點區域纖維製品的質量提升;二是加強質量安全的風險監控與管理,規定「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製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四是全鏈條監管制度。修訂的新《辦法》將學生服、紡織面料納入調整範圍。通過將纖維與纖維製品監管的有機結合,借鑑天然纖維的監管模式,發揮專業纖檢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對纖維製品的監管力度,形成從纖維——纖維製品的「全鏈條監管」新格局。

  五是原料把關制度。修訂的新《辦法》中要求,纖維製品的生產者應當對用於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質量要求;不得利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製品。通過對絮用纖維製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填充物的基本技術要求、紡織面料原輔材料的要求,落實從原料入手把關的監管制度。

  六是質量標識制度。發揮纖維製品標識的作用,是修訂的新《辦法》建立的重要監管措施之一,新《辦法》特別強化了生產者標識義務以及學生服使用者的標識驗收義務。新《辦法》規定纖維製品的質量標識應當包括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等,其中,學生服和紡織面料還需要標註纖維成分、含量及安全類別等內容。這些標識的內容全部依據相應產品的強制性標準條款,並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來保障實施。

  七是監督檢查制度。修訂的新《辦法》規定,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明確檢查內容:一是對從事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場所、產品質量狀況實施的一般性檢查;二是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的監督檢查;三是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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