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人类已能采集石料,到现在用机械采矿,各种采矿问题频出,需要对此各个问题进行下监管和纠正,厦门一起来关注一下2015年我国采矿行业的政策环境分析: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对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明确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并确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者或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取得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的权利。体现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平等享有国民待遇。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以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依法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随后,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又发出《关于印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更多采矿行业最新资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采矿业行业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199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明确勘探费用进入成本。
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国公司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明确规定了外商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给予特殊鼓励。
我国现行有色矿业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扶助不够,融资渠道狭窄。
“拨改贷”之后,有色矿山企业资金紧张、利息负担加重,而且融资渠道狭窄。一方面由于矿山的风险性和微利性,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投资矿业;另一方面,由于投资环境和矿业政策的影响,使我国有色矿业国内外融资渠道不畅。这些因素致使一些资源条件较好的矿山,也因资金问题而得不到及时开发。
二是税种较多,税赋较重。
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有色矿山企业的增值税虽在当年5月调为13%,但与以前税率同口径相比,矿山税赋仍大幅上升。
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以来,矿山企业生产费用明显加大,成本提高。另外,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征资源补偿费。既征资源税,又征资源补偿费,本身就是重复征收不太合理,况 且矿冶联合企业的资源补偿费远高于单一采矿企业,使矿冶联合企业的税赋“雪上加霜”。
三是海外开发政策落实不到位。
尽管国家鼓励并支持到国外开发国内短缺的铜、镍、金、银等矿产资源,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例如赞比亚的谦比西铜矿是朱镕基总理1995年访问赞比亚时确定的合作项目,也是我国在国外独立开发的第一个铜矿。1998年7月中色建设集团与赞比亚签订了购买谦比西铜矿85%股权和矿山开发等相关协议。由于资金落实等问题,该铜矿目前的开发生产遇到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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