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宾馆酒店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宾馆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宾馆酒店的价格行为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规范。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所称宾馆酒店,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间(套)·夜或者小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快捷酒店、旅社、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宿营地等。
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宾馆酒店行业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宾馆酒店行业协会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宾馆酒店经营者自觉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主动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引导全行业合法诚信经营。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宾馆酒店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等(详见附件)。经营者可以设计适合本行业经营特点的个性化特色价目牌(表),但须包含以上内容。
宾馆酒店经营者对同一客房可同时在网络平台和门店销售,但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门店挂牌价。
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未明码标价的;
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使用××元起的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据了解,《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共计18条,对宾馆酒店的住宿时间结算方式、价格等方面做出了规范要求。本规范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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