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枪杀害孕妇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胡平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
2013年10月28日,胡平喝醉酒后上大街后进入店铺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吴英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之际,胡平又朝吴英连开两枪,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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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3年2月,公安部就已经出台过“五条禁令”,其中就明确严禁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胡平参加公安工作整整十年,对此必然是耳熟能详、明明白白的,但他还是明知故犯。酒后枪击案的确值得警醒,而且追究原因,恐怕错不在酒,也不在枪,而是人。这样因为警察涉枪而引发的悲剧,何时才能不再上演?
近几年醉酒涉枪悲剧重演:
1、2010年,广西荔浦县一个派出所所长酒后,醉卧街头丢失配枪;
2、2011年4月,来宾市一名派出所副所长在桂林的娱乐会所将工作人员开枪打伤;
3、2011年7月,还是来宾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所长在贵港,酒后开枪射杀同伴,致一死一伤;
4、2014年3月23日,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一民警又丢失了手枪,这事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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