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中提到,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一票否决”的建议。
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接报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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